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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跨境電商納入監管:”海淘”將有法可依

  公告還指出,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這也意味著以天貓國際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將悉數納入監管,微信朋友圈代購可能會被視為走私。   以下是海關總署公告公告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監管要求   (一)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關將監管跨境電商 朋友圈代購視為走私

  海關總署發佈跨境電商監管公告   今日起,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將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監管,讓“海淘”有法可依。據瞭解,流行於微信朋友圈的代購行為,未來如未納入監管可被視為走私,遭舉報後或將受處罰。   根據,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今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實施。   相關人士表示,《公告》意在明確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海關認可並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需要按照《公告》規定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監管跨境電商後,以天貓國際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將悉數納入監管,但由於朋友圈代購多為個人行為,傳播范圍較小,且從事人員數量眾多,監管難度很大。   《公告》明確表示,“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