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納迷戀網遊 挪用2000萬元獲刑15年
年輕的超市出納員李某,迷戀上網和玩遊戲,竟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侵占挪用公司資金2031萬元。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6月15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5月,21歲的李某進入其表姐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來賓市中興超市任出納員,用親戚來管財,老板自然是比較放心。因公司與他人有糾紛要打官司,為瞭業務需要,公司將公司收入賬戶改為李某的私人賬戶,公司的錢款都匯到這個賬號裡,由李某管理。 李某年輕好玩,十分迷戀上網和玩遊戲。在網絡的虛擬世界裡,其玩的不亦樂乎,也結識瞭很多網絡朋友,一些網友向其借錢,其在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和住址,隻知道他們的YY語音賬號的情況下,就把自己管理的公司資金取出借給他們。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李某多次將公司的營業款挪作他用,借給網友約600萬元,自己上網玩遊戲和平時開支花掉1000多萬元,共挪用公司資金2031萬多元。除瞭有20萬元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完備,具有還款意圖,並已歸還13萬元以外,其餘款項去向不明,無法追索、追繳。李某沒有計劃歸還,也沒有能力還。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利用其擔任中興公司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占為已有,數額達2024萬多元,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挪用公司資金借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數額達20萬元,構成挪用資金罪,應數罪並罰。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正確,李某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裁定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