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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不同”涉嫌虛假宣傳?蘋果又被告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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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認為iPhone6s手機廣告語“唯一的不同,是處處都不同”系虛假宣傳,且使用新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廣州律師何幹林將蘋果公司在廣州的銷售代理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終端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告上瞭法庭,要求對其購買的iPhone6s手機做出3倍價格的賠償。

  何幹林告訴媒體,1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受理瞭該案。

  何幹林在起訴狀中稱,他在被告官網上看到,iPhone6s的廣告突出宣稱該手機“唯一的不同,是處處不同”,便下定瞭購買的決心,於10月10日在被告官網上訂購瞭一臺“金色128GiPhone6s”,購買金額為6858元。

  媒體發現,在蘋果公司中國官網及中國移動的銷售網頁上,iPhone6s的廣告語均為“唯一的不同,是處處不同”。

  何幹林稱,他使用後發現,iPhone6s並非如廣告所言“處處都不同”,廣告中並未指明對比對象是iPhone系列手機還是Android系列手機,即使與上一代機型IPhone6相比,iPhone6s外觀基本沒差異,技術參數上改進也很小,部分甚至未作任何改進。

  此外,何幹林認為,廣告語中用詞“唯一”、“處處都”均屬於絕對化用語,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令禁止。

  何幹林說,他起初對“處處都不同”的廣告語產生興趣,以為iPhone6s會有革命性的改變,但結果讓他失望。他後來發現,根據新實施的廣告法,iPhone6s手機的廣告涉嫌違規。

  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傢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何幹林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被告為加大銷量,不惜虛假宣傳,要求被告按手機購買價格三倍賠償其20574元。

  1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向何幹林發出的案件受理通知書,認為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登記立案。

  何幹林說,目前,被告尚未對此事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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