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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人駕駛汽車出瞭車禍 由誰來擔責?

  眼下,像谷歌等公司開發的無人駕駛汽車,面臨尷尬處境。

  眼下,像谷歌等公司開發的無人駕駛汽車,面臨尷尬處境。比如說,谷歌出售瞭一輛無人駕駛汽車給你,不小心發生瞭交通意外。誰將為車禍造成的損失負責——你還是谷歌?驅動汽車的程序、當然還有傳感器和所有的控制系統都是谷歌的產品。甚至他們公司的員工也認為,交警的罰單或者法院的傳票都不應該下發給車主,而應該給谷歌。

  是的,誰來負責?汽車制造商,車主,還是操縱方向盤的智能汽車自己?眼下討論的熱點是要不要賦予機器人(智能汽車)法律上的人格。

  機器人能獨立承擔責任?

  當第一次聽說“機器人也有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大多數人都快瘋瞭。

  機器人不是人!

  當然不是。

  但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從概念上來說,不是認定它是否有血有肉,而是誰/什麼實體被推上法庭。

  《機器人也是人》的作者、律師約翰·弗蘭克·威弗爾(John Frank Weaver)在美國知名網絡雜志《Slate》上表示,“如果我們希望機器人(智能汽車)幫我們做更多事情,比如載我們出遊或者幫我們派送東西,就需要在法律上賦予它一定位置。”

  “如果我們像和常人交往一樣對待機器人,法律理應承認這些互動與真正人類間的互動沒有區別,”威弗爾寫道,“在某些案例中,法律要求確認機器人可獲承保及具有完全獨立的行為能力,像真正人類或者實體公司一樣。”

  問題來瞭:如果我們不能賦予機器人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我們就不能更有效地利用他們。而確定如何分配權利義務的工具就是法律人格。

  或者找一個可能發生的場景。例如當無人駕駛汽車為瞭避免撞上一頭小鹿緊急轉向,不幸地是它撞上瞭旁邊的汽車。如果汽車做到瞭一名好司機該做的,那麼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無人駕駛汽車制造商)是否需要為車禍損失負責?

  威弗爾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推崇的法律世界裡,機器人能獨立承擔責任,“汽車具備瞭獨立行為能力,這樣能更快地獲得保險賠付來幫助受害者,同時保護車主應對可能的官司。”

  但是在現實世界裡,無人駕駛汽車可能需求特定的人員維護或者被限定在某些特定區域內行駛。

  “谷歌的世界”沒有嚴重車禍

  如果這看起來很荒唐,那麼換另一個角度。如果谷歌賣出瞭一百萬輛汽車,它是否在法律上真的有責任為每輛車的每次罰單和事故“埋單”?什麼樣的公司能負擔起這樣的法律責任?

  不過谷歌設計顧問佈萊恩·舍伍德·瓊斯(Brian Sherwood Jones)反駁瞭威弗爾的說法。他認為,事故是“機器人的責任”簡直是胡說。他表示,如果我們不“把責任歸咎於人”,那麼將出現“大規模規避責任”的情況。

  有趣的是,目前上路的汽車其行為能力已被劃定給相關的運營企業等非人類的“法人”。

  或許,威弗爾可以辯解說,使機器人成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大有好處,如果我們在生活中碰到類似上述情形時,就能厘清機器人的角色作用。作為一個“法律人”上路,在碰到無人駕駛汽車正確行使卻遇到交通事故的情形時,汽車需要自己的保險。也就是說,損失將由汽車這個法律實體來支付。

  另一種選擇是,讓類似谷歌的公司自己設立企業,運營所開發的無人駕駛汽車:他們既然由此獲利當然也要承擔無人車帶來的風險。這與其說是出售無人駕駛汽車,不如說谷歌自己運營一個超級安全的車隊。當然,從谷歌汽車“小而輕、且有速度限制”的設計來看,谷歌準備讓它的汽車行駛在一個不大可能發生嚴重車禍的世界。

  或者可以說,為瞭囊括和處理像企業集團或機器人等復雜的現代化體系,我們的司法體系在如何處理與“人”的關系上一路豕突狼奔,機器“人”的例子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可能我們需要的並不是將人格賦予機器人,而是改寫“非人類實體”的人格概念本身。

  正如溫迪·柯米納(Wendy Kaminer,律師、作傢)警告的那樣,將人格限制於“自然人”將帶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結果。也就是說,開人格概念的倒車是不可能的,相反,最明智的做法是把人格擴展到……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