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快播聽證會堅稱無罪 官方詳解2.6億罰單

  繼國傢版權局對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播)的盜版行為處罰25萬元之後,深圳市政府也盯上瞭快播,擬處罰2.6億元。

[iPhone/iPad]快播

評分:6.5分應用大小:8.9 MB價格:免費

微信掃描下載

  昨日(6月17日)下午,關於快播公司的處罰聽證會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現場除聽證組、案件調查人員和快播外,還邀請瞭被侵權方騰訊、樂視和優酷等。

  今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稽查大隊正式對快播侵權事件立案調查,並於5月20日下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告知書下發3天後,快播方面提出聽證要求。

  快播公司代理律師彭章鍵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之前國傢版權局處罰25萬元時,快播方面並沒有提出異議,但這次處罰金額太大瞭,所以提出瞭聽證請求。

  2.6億罰金為非法經營額3倍

  據瞭解,快播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外界無從得知其經營狀況。然而,在昨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卻給出瞭快播8671.6萬元非法經營額的數字,因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如何得出這筆金額,詢問瞭該局法務處處長曾堯東。

  曾堯東表示,這筆金額是在摸清快播實施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事實後,就其所侵犯版權的市場價格,計算平均值而得。

  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瞭這筆近9000萬元的非法經營額之後,該局依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擬對快播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罰款,即2.6億元。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顯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因此記者又向曾堯東詢問處3倍罰款的原因。據其介紹,一是考慮其侵權情況,二是由於被國傢版權局處罰後“拒不改正”,影響惡劣。

  值得註意的是,“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是在2013年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時新增的,所以這筆罰款所包含的時間跨度很重要,因為“法不溯及既往”。但曾堯東並未直接回答上述罰金時間跨度的問題,他表示,這一點將在處罰決定中體現。

  據悉,聽證會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根據各方聽證意見開出處罰決定。

  聽證會現場激烈

  在昨日的聽證會現場,主要有三方進行辯論,居於聽證組右席的是快播的代理律師及其工作人員,居於左席的是本案的案件調查人員,而正對面則是騰訊、優酷和樂視等被侵權方。

  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由於該案涉及到涉案影視作品權利人騰訊的采購和轉售協議,屬於商業秘密,因此依《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不予公開聽證。

  雖然沒有旁聽聽證會,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聽證會後采訪三方獲悉,各方意見並不一致,分歧較大。據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聽證組工作人員透露,聽證會現場很激烈。

  徐剛是騰訊的代理律師,據他介紹,騰訊認為快播侵權主要有三點,一是提供大量鏈接,二是提供深度鏈接,三是提供內容和編輯。在他看來,被侵權方提供的證據充足、有力、事實清楚,快播公司根本無法反駁。而記者在現場看到,在徐剛的聽證桌上堆著兩摞約20公分厚的“材料”。

  面對被侵權方的證據以及政府方面提出的2.6億元罰款,彭章鍵堅持認為快播沒有侵權,不應被開出巨額罰款。針對騰訊方面提出的證據,彭章鍵向記者表示,快播不是內容提供者,它隻提供鏈接,這不能說明侵權。

  據記者瞭解,彭章鍵這一說法,即網絡服務提供商諸如百度等隻提供鏈接的公司最常用的 “避風港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隻要被侵權方告知快播的鏈接存在侵權後,快播能及時刪除,則快播方面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一原則在聽證會上的反駁效果如何令人質疑,因為早在今年4月,深圳南山法院在審理樂視訴快播的侵權案時,就在“紅旗原則”下認定 “快播所主辦的網站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其針對性跳轉至涉案搜索網站的行為,為涉案網站實施侵權行為提供瞭便利及幫助”,因此判定快播侵權事實成立。

  在業內,“紅旗原則”被普遍用於限制“避風港原則”濫用,其規定隻要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鏈接中有明顯的侵權,則可被判定為侵權方。

  針對2.6億元的處罰金額,彭章鍵認為,首先之前國傢版權局已經罰瞭25萬元,此次再罰則有“一事兩罰”的嫌疑,其次無法確定非法經營額的不能罰這麼多,隻能罰幾十萬,更何況快播沒有從中獲利。

  就“一事兩罰”這一質疑,曾堯東向記者表示,處罰的是同一性質但不同的侵權行為,並不屬於“一事兩罰”。

  曾堯東還表示,之所以罰這麼多,就是希望能警示潛在或已有侵權行為的侵權者,侵權的成本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