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消息,百度訴360不正當競爭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360賠償百度經濟損失費50萬元,網站建設費20萬元。對於百度要求360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同為提供搜索引擎服務致使糾紛,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百度和360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內容,是適合的主體。法院宣佈,原告主張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予支持,但對於民事賠償給予支持。對於判決結果,原告百度到庭的法務部人士表示聽清判決,被告360當事人未到庭,律師並未當庭提出上訴,表示回去和當事人匯報和商量。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360違反Robots協議的行為,是否造成瞭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互聯網經營者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互聯網發展依賴自由競爭,但歸根結底在自由競爭下實現創新,在法律準許范圍內競爭得到維護,但並非毫無規范的競爭,采用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市場會停留在叢林法則的誤區,要強調規則的重要性。
自360推出搜索引擎以來,雙方糾紛由來已久。百度認為360違反robots協議,隨意抓取百度網頁內容,同時安插後門泄漏用戶隱私數據。而360認為,百度受幕後黑手指使采取抹黑行為,在烏雲漏洞平臺上發佈虛假漏洞公告。雙方均互相認為對方構成瞭不正當競爭行為,紛紛采取法律途徑,提起訴訟。
爬蟲技術指的是,搜索引擎按照用戶需要,挑選服務頁面,按照排序便於用戶訪問,具體而言,網絡用戶登陸網頁,輸入希望搜索的方式,提出搜索要求,將全部含有網絡用戶希望的內容挑出,按照匹配度高低列出,供其訪問。為瞭避免訪問耗費時間,而使用爬蟲技術,將網絡地址關鍵字儲存在服務器上。搜索引擎在短時間內找出相匹配關鍵字,提供網路地址。
Robots協議是用來限制搜索引擎爬蟲技術抓取的所有內容。法院認為,該協議雖然名為協議,但僅是一種技術規范,準許哪些爬蟲機器人訪問,但這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內容。由搜索引擎自行編寫,而非網站與搜索引擎達成的協議。無論爬蟲是否遵守,都不會引起強制的行為。當上述人形成該行為,已成為共識,它已經成為國內外互聯網普遍遵守的協議,引起的糾紛少見。